認證專區

審查辦法

  •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通過
  • 中華民國96年3月11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0年3月19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第四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2年3月23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2年6月1日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2日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第四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9日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台灣中醫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護理人員完成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審查機構辦理訓練課程申請、訓練合格認定之事宜,訂定本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為辦理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暨訓練合格認定相關事務之審查,由本會設審查小組為之。
  • 第三條辦理中醫基本護理訓練之機構資格如下:
    (一) 護理學會。
    (二) 設有護理科系之專科學校以上。
    (三) 醫院附設中醫部門或中醫醫院暨醫院附設中醫部門評鑑合格效期內者。
  • 第四條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如下:
    (一) 中醫學概論  二學分。
    (二) 中藥學概論  一學分。
    (三) 藥膳學    一學分。
    (四) 針灸護理學  一學分。
    (五) 傷科護理學  一學分。
    (六) 中醫護理學  二學分。
    (七) 中醫護理實習 一學分。
    課室課程一學分十八小時,實習課程一學分三十六小時(課程內容如表一), 訓練之時數及學分數應符合七科目九學分課程。
  • 第五條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之講師,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具有教育部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且教授中醫護理學程者(請學校或機構提出上過中醫課程或中醫臨床之佐證證明)。
    (二) 執行中醫師業務七年以上、中藥相關業務五年以上、中醫護理業務五年以上。
  • 第六條中醫護理臨床實習指導講師需具中醫基本護理訓練七科目九學分認定合格且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部定講師。
    (二) 具中醫護理臨床教學種子師資訓練合格者。
    (三) 中醫護理臨床工作經驗5年(含)以上。
  • 第七條訓練課程名稱、訓練目標、課程內容、課程綱要、學分(時數)、評值方式應符合本學會要求,方得予以認定(基準見表一),機構申請通過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需重新申請。
  • 第八條機構申請中醫基本護理訓練之程序如下:
    (一) 應於舉辦日二個月前(以郵戳為憑),填妥「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審查申請書」(表二)連同「課程表」(應符合表一之認定基準)、「師資名冊」(表三)及足資證明講授者符合第五條、第六條資格之文件,以電子郵件(寄件日期為憑)或信件(以郵戳為憑)寄送本會申請。
    (二) 一般訓練機構申請課程訓練認定費用一科600元,一次認定七科3000元;學校則不收取機構認定費用。
    (三) 收件後一個月內,本會應將審核結果通知各申請之訓練機構審核結果。
    (四) 機構應於開課前提供課程表與師資等資料,並檢附本會審核認定通過之通知函及認定申請費匯款證明,以電子檔或信件寄送學會。
    (五) 訓練後七日內將完成訓練之「學員名冊」(表四,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與「成績冊」,以電子檔或信件寄送本會建檔備查。
  • 第九條個人申請訓練合格認定時,應檢具護士或護理師證書影本、「中醫基本護理訓練合格申請書」(表五)及足資證明相關事實之書面文件,如下:
    (一) 申請者須在本會認定審核通過有效期之訓練機構(含學校)完成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符合者方得予以申請辦理認定。若申請者在民國94年以前完成中醫基本護理訓練課程者,除檢附訓練科目、學分數外,需再檢附足以證明有持續參與中醫護理繼續教育訓練課程或擔任中醫護理教學或中醫護理臨床工作等相關資料。
    (二)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中醫護理相關課程者,應提供學校名稱、課程名稱、修習期間及學分數、成績等相關資料。
    (三) 在國內醫院或團體參加教育訓練課程者,應提供醫院或團體名稱、課程名稱、授課時間、授課對象及成績合格等相關資料。
    (四) 「遠距」課程不納入認定標準(會場中的「視訊」教學除外)。
  • 第十條本會將審定結果通知申請機構(或申請人),申請機構(或申請人)如對審定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本會審定結果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重行審定。申請重行審定者,以壹次為限。
  •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定之。